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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邢台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按照高端招商、招大引强的工作思路,打造投资高地、政策洼地、创业福地,确保实现“三年大变样”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条 主体:开发区内外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自然人。
第二条 范围:从开发区以外引进的二、三产类项目(不含商业综合体)、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都属于本文招商引资的范围。对城建类、社会公益类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另行政策规定。
二、招商引资项目的重点扶持政策
(一)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根据项目选址位置,参照所属区片的评估地价及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纳税情况确定地价。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在市政配套、技改等方面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含5亿元)且每亩纳税1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照应交土地价款的4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8亿元(含8亿元)且每亩纳税15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的项目,按照应交土地价款的5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8-10亿元(含10亿元)且每亩纳税2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应交土地价款的60%进行奖励。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投资与实际缴纳土地价款的总和。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每亩纳税2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龙头项目、填补国家和省空白项目、国内500强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鼓励实施产业链招商,对入区企业一并引进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配套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产业龙头企业在协议约定建设期内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产业配套项目,与龙头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入驻开发区的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但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规划、环保要求,且投资强度大、纳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投资规模可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入驻开发区各类产业园区。
(二)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新上生产性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享受年限。
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含5亿元)且每亩纳税1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连续两年按区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8亿元(含8亿元)且每亩纳税15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连续三年按区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8-10亿元(含10亿元)且每亩纳税2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龙头项目、国内500强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的项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连续五年按区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每亩纳税20万元以上、总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区级行政部门在政策范围内能够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减收或缓收。
(三)金融帮扶政策
第九条 根据企业贷款融资需要,开发区积极协助企业办理融资手续。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在办理融资手续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设限干扰。
第十条 区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企业诚信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诚信信息、信用评级等信息交流,打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四)企业上市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协调安排专业部门及相关人员帮助企业完善申报上市的相关材料,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最优质、最高效、最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对企业上市申报期间税收增加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五)人才支持和用工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首席科学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的中青年专家等,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才;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海内外跨国公司等创新创业团队。经批准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和工作津贴。对在开发区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满三年的人员可申报国家、省、市拔尖人才。
引进其他层次的人才,经批准认定后可列入领军人才人选,自认定后发放工作津贴。
参照《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意见》(邢开发[2013]2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开发区创业和工作,对于在开发区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中层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予以奖励,副总级别以上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限申报一次。
第十五条 对区重点企业提供劳动人事代理、职工档案管理、劳动用工备案、发布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岗前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等十项免费服务。根据企业意愿或需求,结合就业政策,企业委托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新招录工人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区财政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对开发区重点企业录用的全日制本科以上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可将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由区财政保障基本工资。受聘工作满6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优先招聘录用为财政开支人员。
第十七条 对符合贴息贷款认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重点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完善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六)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运用好国家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产业龙头企业开展新产品技术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第十九条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按不同档次予以奖励。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除国家奖补外,按获奖等次区财政再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除省奖补外,按获奖等次区财政再分别给予每项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利消零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批准列入国家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经评审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批准列入省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经评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上述四项的奖励要满足下列条件:即项目投产达效后,亩均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且年总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地产类项目),经营期在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管委会批准,在科技研发、争创名牌等方面,按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的5%给予科技奖励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①投产次年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海关环节代征税和政策性退税)1000万元以上的。②投资企业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③对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现有产业提档升级起到重要带动作用的。
(七)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以独资、入股、合作等形式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二十五条 凡按规划要求兴建1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符合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条件的,享受省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建设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实行优惠政策“一事一议”。已享受用地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八)总部经济财政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旅游、法律、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工程施工、中介服务、国内外大中型企业设立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以及房地产类等总部经济类企业注册开发区,奖励政策按照《邢台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邢台开发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邢开管字[2011]6号)和《关于保险机构车船使用税奖励暂行办法》(邢开管字[2013]2号)文件执行。
三、投资和引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投资奖励。对项目业主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在协议约定建设期内实际投入资金的审验和资产评估为准)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授予业主“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单位)”称号;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授予业主“邢台经济开发区发展功臣”称号,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录项目业主子女。
第二十八条 增资奖励。对已建成并投产达效企业的技改扩能项目,企业完成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总纳税额比上年增加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且企业总纳税额比上年增加15%以上的,奖金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引资奖励。对引进区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达效和经营纳税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0.5%一次性奖励引进人(引进一般工业项目奖励0.3%;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的项目奖励0.4%;引进产业龙头项目、填补国家和省空白项目、世界及国内500强项目、上市公司投资以及有重大纳税贡献的项目奖励0.5%),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即先期奖励50%,实现纳税后奖励剩余50%。既有引进人,又有引荐人的项目,奖励引进人和引荐人按5:5比例分配。
四、优化投资环境
第三十条 对新建项目提供“九通一平”建设条件,即:通路、通电、通邮、通供水、通排水、通燃气、通电话、通宽带、通数字电视信号和场地平整。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开发区负责收储、平整土地,净地交付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收费、罚没行为,由涉及部门向区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区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出具批准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企业执法。对必须的涉企收费每年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两次集中收取,除集中收费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入企收费。区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要对执收执罚部门两次集中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对责任人先予以停职处理,并视情节追究直接领导和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经济发展环境评议机制。开展“企业评部门”、“企业评窗口”、“最优、最差部门评议”等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开通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上投诉,接受群众、舆论、媒体监督。严重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及时启动“四位一体”问责机制,并公开曝光。
五、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入区企业按照“业主来一趟、剩下我来办”的要求,实行并联审批和部门会签制。项目办要对企业一次性告知并提供模板,由企业确定办证时间。区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会同项目办、政务服务大厅通知有关部门一把手带公章一次性办结所有证件。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有瑕疵或不全的,由相关单位指派专人与企业对接,补齐资料。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纪委、监察局按照领导签批和项目办提供的入区工业项目,根据时间节点进行督办,杜绝项目“卡壳”问题。重点查办对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执行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不顾大局一味强调自身利益的;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生冷硬横和违反“三真三不”(真心为企业着想、真情为企业服务、真正为企业分忧;不吃企业一顿饭、不给企业添一点麻烦、不给企业增加一点负担)要求的四类案件,一经查实,顶格处理,公开曝光。
第三十五条 积极开展为企业和项目单位“解难题、送服务、促发展”活动,帮助企业拓展产品市场,帮助推介、推广、宣传产品,同等条件下积极争取本地产品列入本省、市、区采购目录。
六、保护外来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为主任的区外来客商合法权益维护中心,为客商颁发“外来客商证”,外来客商凭证在区内道路交通、购房、用水、用电、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等方面享有优先、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对阻工闹事侵犯外来客商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区公安分局要快速出警、快侦快破,区检察院要快捕、快诉,严厉打击。对在我区发生的拖欠外来客商钱财、货物或不履行合同等行为的,区法院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并对当事单位采取查封账户、扣押财产、强制执行等措施,保证外来客商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服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